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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
甲 方 企 业 名 称:
吉林省昆炜农牧专业合作社 吉林省魏炜农机专业合作社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号:220122196911262012
经 营 地 址: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西赵家沟村
办 公 地 址:吉林省农安县金马文化广场C座-013室
联 系 电 话: 400-626-8816 0431-83231988
乙方(代表):
身 份 证 号:
住 所:
联 系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吉林省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入股土地基本情况和用途
乙方自愿将位于 农安镇 村 组 亩土地向甲方入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上述入股土地经营权以每公顷(15亩)折合股份为一股。
入股土地基本情况表
序 号 |
地块名称 |
地块编码 |
四 至 |
面积 | 备注 | |||
东 | 南 | 西 | 北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上表合计 块地,面积合计: 亩。
乙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代码:220122100215 J
乙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NO.D220122
二、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和每年年终保底分红标准详见下表:
期 限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四年 | 五年 | 六年 | 七年 | 八年 | 九年 | 十年 以上 |
每年保底分红标准(元) | 8900 | 9000 | 9100 | 9200 | 9300 | 9400 | 9500 | 9600 | 9800 | 10000 |
以上金额为暂定价格,随市场价格或国家政策随时调整。 遵循原则:掉价不掉,涨价给涨,。 |
乙方自愿选择入股期限为 年(按手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 年12月31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三、股权分红与支付方式
(一)乙方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后,甲方采取每年年终分红形式给予分红。
1、保底分红:乙方每年年终保底分红标准为 元/股/年。
2、收益分红:甲方年终核算后,农作物一产效益超出保底部分提出10%作为合作社再发展专项基金,剩余部分按甲乙3:7分红,(即甲方三成,乙方七成)。
3.若乙方参与二产、三产活动可根据实际另行约定进行分红。
(二)支付方式:
1.现金支付:
甲方逐年于合作社年终成员代表大会给予乙方以现金形式进行分红。
2.实物支付:
乙方本着甲方自愿的原则可以以实物(农产品及农户副产品)方式结算部分或全部分红。
四、支付时间
逐年支付: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分红支付日。
五、交付土地时间:
乙方应于 年春耕备耕前将拟入股土地整理好交付甲方。
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 乙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甲方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入股土地。
2. 乙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乙方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种植户粮食补贴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甲方的政策除外)。
3. 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合理利用,保护入股土地,并要求甲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 甲方在土地经营权入股后双方签订的入股合同必须向发包方备案。
5. 乙方应尊重甲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甲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7. 甲方在入股的土地上有使用权,收益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农产品处置权。
8. 甲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分红。
9. 甲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坏。
七、合同到期后入股土地及土地附属物、相关设施的处理
1.到期后的入股土地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续签合同。
2.可移动的地上附属物归甲方所有。
3.不可移动的地上附属物经过协商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对甲方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合同到期后恢复土地原状,确保原有土地面积。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因变更或解除合同等使一方造成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乙方非法干预甲方生产经营活动,擅自更改、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3.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用途、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失,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给予赔偿。
4.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分红,应按每股每天合同约定分红的1%给予违约金。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土地的,应按每股每天合同约定分红的1%承担违约金。若违约方“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给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多少依据具体损失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机关协调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不愿进行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
3.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签章):
乙方承包方代表人(签字按手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